交通裁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交再字,111年度,2號
ULDA,111,交再,2,2022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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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再字第2號
抗 告 人
朱家億


上列抗告人因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
為111年度交再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
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温文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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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