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08號
ULDV,111,除,108,2022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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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吳坤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08號 編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吳敏德 110年11月30日 未記載 250,000元 CH807979 002 吳敏德 110年11月30日 未記載 250,000元 CH807980 003 吳敏德 110年11月17日 未記載 500,000元 CH807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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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