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705號
ULDV,111,訴,705,202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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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05號
原 告 雲林縣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張永靖
訴訟代理人 邱建嫺
楊淑荀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坤湖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
4,8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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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