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702號
ULDV,111,訴,702,20221219,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02號
原 告 沈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維斌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2,209,7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原告僅繳
納1,000元,尚不足21,879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