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696號
ULDV,111,訴,696,2022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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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96號
原 告 大山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馨仁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5,000元,應繳裁判費8
,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4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佑怡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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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山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