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570號
ULDV,111,訴,570,20221206,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0號
原 告 谷珮瑜
訴訟代理人 林咏芬律師
被 告 蔡秉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佑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