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祐嘉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嘉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瑞興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2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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