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潘耿震宇
代 理 人 康志遠律師(扶助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鑒
代 理 人 林志軒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苙家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義育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潘耿震宇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 鈞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茲因債務人 已受鈞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 法向鈞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
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案卷查明屬 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 事由,債務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