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洪帛邑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 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 第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具狀聲請本件更生事件,並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 且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玉珮
附表:
㈠請陳報聲請人之戶籍地(高雄市鳳山區)與居住地(雲林縣麥寮鄉 )不同之理由?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 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 明文件。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
㈢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有 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民國111年6月 至11月)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 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 ,亦應提出證明(如聲請人出具之切結書、雇主出具之在職暨
薪資證明書等)。
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109年12 月7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㈤台端聲請時已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 單」,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 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 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 干?
㈥陳報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義務人林庭安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 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 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 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 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 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㈦提出聲請人本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受扶養義 務人林庭安之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㈧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 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等, 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㈩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 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提出聲請人名下1部汽車(車牌號碼:000-0000)之行照及現值估 價單、1部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之現值估價單。並說明 為何聲請人陳報名下之機車已於車禍中毀損,無法修復?該機 車是否已報廢?
聲請人本件聲請時有提出(高雄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惟該租賃契約之承租人為林庭安, 非聲請人本人,請說明聲請人為何需支出此每月5,500元之房 租?又請說明如聲請人未居住於高雄市,為何聲請人提出每月 需支出水電費之收據皆是高雄市之住址?此部分高雄市水電瓦 斯費之支出是否仍列為其每月必要支出?
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雲林縣111年度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 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 及必要性。若有房租之支出,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房 租繳納證明文件。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二年內普通債權 人分配總額為何?
★★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