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保護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護字,111年度,721號
ULDV,111,家護,721,202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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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1年度家護字第721號
聲 請 人 陳惠君 住雲林縣○○鄉○○村○○0號
相 對 人 李東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相對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聲請人為騷擾之行為。本保護令有效期間為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子,有酗酒的習慣,酒後 經常在家裡造成混亂,除對聲請人有家庭暴力行為外,並曾 對其未成年子女有家庭暴力行為,而經鈞院核發保護令在案 。嗣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18時許,在兩造位於雲林縣○○鄉○ ○村○○0號住處,因聲請人要求相對人去拜公媽及整理神明桌 ,相對人表示不想拜,聲請人就對相對人說「若我不在了, 你要不要拜,隨便你」,之後相對人回去自己的房間,聲請 人則去廚房煮飯,就在聲請人準備煮飯時,相對人突然跑去 神明廳毀壞神明桌的觀音圖像、香爐2座、祖先牌位以及燈 座等物品,令聲請人心生畏懼而報警處理。綜上,認已發生 家庭暴力之行為,乃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 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等內容之保護令等語。二、按民事通常保護令之核發,以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 為要件,此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即明。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發生時間為 103年7月24日、104年9月24日、105年1月3日、111年11月11 日之家庭暴力通報表、非親密暴力危險評估量表、雲林縣警 察局北港分局口湖分駐所調查筆錄、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照片7張(顯示聲請人神明廳的觀音圖像、香爐、祖先牌位、 燈座遭毀壞及神明桌被翻倒在地等情)、兩造之全戶戶籍資 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 年度家護字第221號通常保護令卷宗查核無誤,且核與證人 即聲請人之女婿何英昌到庭證述:「我1個禮拜大約會回岳 母家6天,相對人是不會對聲請人罵三字經,但是對聲請人 講話都是大小聲的講,有時聲請人對相對人說話,相對人就 是很大聲的回應,也會嫌棄聲請人煮飯,因為相對人都在家 裡喝酒,喝了酒就會無緣無故對聲請人講話大小聲,有時候 喝了酒,需要什麼東西,就大小聲的說什麼東西在哪裡,就 算聲請人在房間裡面,也會把她叫出來,大小聲的罵她,這 種情況幾乎每天發生,我回去就都會聽到、看到這樣的狀況



,就算我在場,相對人也是會大小聲的講話,問他的什麼東 西在哪裡、在哪裡,會先罵三字經再說他要幹嘛,都會說『 幹你娘,我的東西在哪裡啦』,相對人就是常常會喝酒,大 小聲罵我岳母,連家裡的物品都會破壞」等語相符,有本院 111年12月7日訊問筆錄在卷可參,而相對人經通知未到庭為 任何聲明、陳述或答辯,經聯繫相對人,其表示:對於聲請 人聲請保護令,法院要准予核發沒有意見,請法院不要再通 知開庭了,知道法官提醒去上課的好意,會儘量在期限前完 成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可憑,堪認聲請人主張其 受有相對人前揭家庭暴力行為,且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再實施 家庭暴力行為之危險等情,應屬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遭受 家庭暴力行為之程度及頻率,暨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 情節,認有核發如主文所示內容保護令之必要。四、至於相對人酗酒有無施以處遇計畫部分,查本院另案於111 年5月30日以111年度家護字第22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核發命 相對人應完成戒酒教育輔導12小時之處遇計畫,相對人迄今 僅參加過1次戒酒教育輔導課程,有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 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稽,是相對人前開保護令之處遇計 畫尚未執行完畢,故暫無必要再命相對人接受相同內容之處 遇計畫,附此敘明。
五、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附錄:
★相對人如有違反本保護令內容之行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 條規定,為違反保護令罪,可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本罪為公訴罪,法院不因當事人和解、撤回告訴而不受理。)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命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000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 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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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