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抗字第8號
抗 告 人 徐秀雲 住嘉義縣○○鄉○○村○○○00號之17
相 對 人 徐木金
關 係 人 何徐秀琴
徐屬銘
徐森茂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5月30日111年度監宣字第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第二審合議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宣告徐木金(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徐秀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
指定何徐秀琴(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均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徐木金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徐秀雲(以下簡稱抗告 人)為相對人徐木金(以下簡稱相對人)之妹妹,相對人於 民國109年10月9日,因腦中風及重度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 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故聲請 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建請選定抗告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暨指定相對人之妹妹何徐秀琴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 語。
二、原裁定係以:本院經審酌鑑定人即廖寶全診所廖寶全醫師所 為之鑑定意見:「相對人是急性腦中風導致血管性失智症的 79歲離婚男性,左側偏癱,右手約束,身上放置鼻胃管及尿 布,下肢有攣縮現象,眉頭深鎖,約束固定在床上,中風生 病已超過1年,意識覺醒,有眼神接觸,也有口語能力,常 思考停頓,臉部表情漠然,會辨識鈔票幣值,也會簡單加法
,認知功能時好時停頓,但言中有物,沒有出現虛談不實的 內容,雖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但經過1年多的復健等 治療,已有部份功能恢復,故其整體認知社會功能符合因精 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 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雖極重度障礙,但是 有回復可能性存在,建議為輔助宣告」,認相對人經鑑定人 鑑定結果,並非完全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 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而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惟其辨識 能力顯有不足,從而,抗告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於 法尚有未合,惟相對人仍有受輔助之必要,爰依職權以裁定 為輔助之宣告。
三、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目前身體狀況及精神狀態應符合受監 護宣告,相對人從109年11月18日起一直安置在嘉義市陳仁 德護理之家,是位腦中風及極重度身心障礙者,因為該醫院 表示相對人復健是在浪費醫療資源,故自110年5月起已經有 1年多未曾進行復健,相對人目前全身手腳呈現肌肉攣縮狀 態,四肢僵硬無法伸直,沒有行為、辨識、表達及思考的能 力,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也不能辨識其意思表 示之結果,更不可能會簡單加法,原審鑑定人廖寶全醫師於 鑑定時亦無詢問相對人算數問題,因此抗告人針對該鑑定結 果有疑慮,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對相對人為 監護宣告等語。
四、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於抗告聲明之範圍內,為廢 棄或變更原裁定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 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50條定有明文。 又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 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宣告 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 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 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 ,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 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 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 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 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 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
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 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 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 關係,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 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
㈠抗告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三妹,相對人於109年10月9日因腦 中風及重度失智症,致伴有行為障礙,日常生活和轉移位需 要24小時專人照護等情,業據其於原審提出戶籍謄本、親屬 系統表、仁德醫療社團法人陳仁德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中 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等件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應堪 採信。
㈡本院為確認相對人現今精神狀態,經本院囑託鑑定人即衛生 福利部朴子醫院李政峰醫師於111年7月14日對相對人進行精 神鑑定,據鑑定人李政峰醫師出具鑑定報告稱:相對人因患 失智症,認知功能退化,無法適當與人互動,也無法自由表 達其意願,已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建議為監護宣告等語,有鑑 定人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又上開李政峰醫師之 鑑定結果既與原審之認定有所扞格,則相對人確否因精神障 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至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即有疑義。
㈢本院復於111年9月7日在仁德醫療社團法人附設護理之家就相 對人之精神狀態進行勘驗時,相對人躺臥於床上,雙腳攣縮 ,無法行走,法官訊問相對人「你叫什麼名字?」,相對人 回答「徐木金」,訊問相對人「你幾歲了?」,相對人回答 「不知道」,訊問相對人「 這裡是哪裡?」,相對人回答 「「連芳(聲請人稱:他講的是斗南「連芳」家裡)」,訊 問相對人「你住在這裡多久了?」,相對人回答「80年」, 訊問相對人「 你是什麼原因才來這裡住的?」,相對人回 答眼睛看向聲音來源,但無任何回應,訊問相對人「這是誰 ?(指抗告人)」,相對人回答「秀雲」,訊問相對人「是 你的姊姊,還是妹妹?」,相對人回答「妹妹」,訊問相對 人「你們之前有無住在一起?」,相對人不言語,訊問相對 人「你有結婚嗎?」,相對人點頭,訊問相對人「有小孩嗎 ?」,相對人眼睛看向聲音來源,但無任何回應,訊問相對 人「小孩有來看你嗎?」,相對人搖頭,訊問相對人「你多 久沒有見過他們了?」,相對人不言語,訊問相對人「幾個 小孩?」,相對人回答「2個」,訊問相對人「他們沒有來 看你,你會難過嗎?」,相對人眼睛看向聲音來源,但無任
何回應,訊問相對人「你之前是腦中風嗎?」,相對人不言 語,訊問相對人「你知道你名下有1筆父親留下來,現在由 你們三兄弟共有斗南的土地嗎?」、「如果將該土地處分掉 ,做為支付你養護中心的費用,這樣好嗎?」、「以後你的 事情,由你妹妹來處理,好嗎?」、「你若是有10元,買1 包統一麵5元,你還剩多少錢?」、「你現在身上有錢嗎? 」、「你現在在這裡,1個月要花多少錢?」等問題,相對 人均眼睛看向聲音來源,但無任何回應,訊問相對人「若買 1個便當70元,你拿100 元去買便當,對方要找多少錢給你 ?」,相對人則眼睛看向聲音來源呈現思考的狀態,但無任 何回應。據抗告人表示:「因為相對人的2名子女都已免除 扶養義務,而相對人從109年中風後,從109年11月18日就開 始住在養護中心,我們兄弟姊妹僅有我住在嘉義,所以都由 我照顧相對人,由我支付相對人全部的養護中心費用,而我 已退休,每個月都需支付相對人的養護費用,壓力很大,我 已經付了7 、80萬元了,縱使壓力很大,我也不可能把相對 人丟著不管,相對人名下有財產,所以才想要處分相對人自 己的財產來支付他的養護費用,而如果沒有監護宣告的話, 我無法處分相對人的財產,而且相對人根本無法去表達自己 的意思,就算我帶去申請印鑑證明,戶政機關詢問申請印鑑 證明的用途,相對人也無法回答;廖寶全醫師的報告是說相 對人從去年復健到現在,身體越來越好,但相對人從去年5 月份開始,護理長就說浪費醫療資源,所以就沒有再復健了 ;另外廖寶全醫師說相對人會簡單的加法,但鑑定當時,我 在場陪同,廖醫師根本沒有問相對人關於加法的問題,我去 法院開庭時,也有對法官說明這部分,但法官回答『只相信 醫生的話,不相信家屬的話』,我對於鑑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朴子醫院李政峰醫師出具的精神鑑定報告書沒有意見」等情 。本院另訊問仁德醫療社團法人附設護理之家徐護理長關於 相對人之照護情形,經其回答「(問:相對人是從何時開始 至護理之家住院?)109年11月18日。(問:住院後相對人是 否有進行復健?)我們2樓設有復健科,相對人一住院即有安 排進行復健,一直做到110 年9月10日即將復健停掉,之所 以停止復健,是因為相對人上肢及下肢攣縮的很厲害,所以 我們有與復健科的組長討論過2、3遍,因為相對人在住院時 ,黃金復健期已經過了,所以後續在進行復健時,無法每天 做,1個禮拜做2遍,也維持不了什麼效果,再加上相對人本 身有年紀了,骨頭比較脆,又因為攣縮比較緊,我們於復健 時,如果硬拉,其實會有骨折的風險,對於相對人而言,弊 會大於利,所以我們才向家屬建議停止復健。(問:經過這1
0個月的復健治療的結果,是否有部分的功能恢復?)沒有, 其實相對人是這一陣子比較穩定,在剛進來時是很鬱悶的, 我們在幫相對人洗澡時,可能相對人會感覺疼痛,所以都會 罵三字經,我們努力了10個月,但相對人都不喜歡我們碰他 ,其實對於中風患者而言,黃金期的復健是有用的,但超過 黃金期,效果其實有限,而且相對人都是處於被動式,意願 不強,在這樣的狀況下,相對人又反抗,所以根本看不到效 果,若是相對人願意積極配合,我相信縱使進步幅度不大, 但也不會退化的很快,但相對人退化的非常快,常常會在我 們復健時會反抗,變成會有一個反作用力,所以經過將近10 個月的復健治療,根本沒有恢復原有的功能,反而是更糟糕 ,所以我們才會在跟復健科的組長討論過後,才會暫停相對 人的復健,從去年停止復健後到現在,會覺得相對人攣縮的 狀態跟停止復健當時其實是差不多的。(問:在你們照顧相 對人的過程中,相對人是否會跟你們互動?)相對人不太跟 我們互動,但是會跟照護員互動,感覺相對人都是看人在互 動的,早期我或是相對人的妹妹跟相對人講話,相對人都不 回答,我不清楚相對人是否因為中風去影響了他的語言能力 ,但這幾個月,照護員跟我說,其實相對人會講話,因為我 們如果勉強相對人去做不喜歡的動作,相對人就會開口罵三 字經,但是如果再跟相對人多問個幾句,他不想講話,嘴巴 就會緊閉,所以我也無法判斷相對人是否可以理解我們的語 意,還是相對人可以理解,只是無法輸出他的言語或是完全 不想回答,對此我無法斷定。有時候相對人的妹妹打電話來 ,相對人只有第1聲會叫她,但接下來就不講話了,依我個 人的感覺,我是認為相對人聽得懂而講不出來,究竟是因中 風而傷到了語言區,所以講不出話來,因為已經影響到相對 人的組織能力了,還是相對人只是純粹不想講話,這個我們 無法去判斷,但因為相對人不回答,所以別人也無法去理解 相對人的想法及意思」等語,有本院111年9月7日非訟事件 筆錄在卷可查。
㈣本院審酌相對人經本院現場勘驗之情形確實認知功能退化, 無法適當與人互動,也無法自由表達其意願,並參考抗告人 上開陳述及仁德醫療社團法人附設護理之家徐護理長陳述有 關相對人之照護情形等資料判斷,認相對人目前之精神障礙 狀態及心智缺陷之程度,與鑑定人即衛生福利部朴子醫院李 政峰醫師於111年7月14日對相對人進行精神鑑定之結果,認 其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 示效果之程度,核與受監護宣告之要件相符,爰依前開規定 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原審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
告人,及抗告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部分,未及審酌相對人事 實上無法為意思表示之情已影響其生活各相關面向等情,容 有未洽。
㈤又抗告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三妹,而受監護宣告人離婚無配 偶,其父徐來成、母徐高富、大妹徐秀花、二妹徐秀枝、 三弟徐木清均已歿,其最近親屬除抗告人外尚有子女徐屬銘 、徐森茂、二弟徐木暢、四妹即關係人何徐秀琴,惟相對人 之子女徐屬銘、徐森茂業經本院裁定免除對受監護宣告人之 扶養義務等情,有上開原審卷附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本 院109年度家調裁字第19號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裁定可參 。本院審酌上情,並考量抗告人及關係人何徐秀琴分別為受 監護宣告人之三妹、四妹,各有意願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 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受監護宣告人現由護理之 家照顧,主要事務由抗告人處理,受監護宣告人之二弟徐木 暢亦同意由抗告人及關係人何徐秀琴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 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原審卷附同意書2份可按 ,是抗告人應有監護受監護宣告人之能力,並適於任之,本 院認由抗告人擔任監護人,及由關係人何徐秀琴擔任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爰依民法 第1111條第1項之規定,選定抗告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 人,併指定關係人何徐秀琴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㈥綜上所述,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 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並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 之人,選定抗告人為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何徐秀琴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爰裁定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6 4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潘雅惠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