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暫字,111年度,40號
ULDV,111,家暫,40,202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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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暫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蕭楷竣 住雲林縣○○鎮○○里○○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更正本件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點本案案件案由,並補正提出相當證據釋明有何急迫之情形,或有何非立即核發暫時處分,否則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逾期未補正提出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 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 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家 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暫時處分 ,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 核發,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亦有明 文。衡諸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 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是確 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即為暫時處分之事由,應由聲 請暫時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
二、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點記載「目前因 離婚案件繫屬於貴院中」,惟聲請人目前並無離婚事件繫屬 本院,有案件索引卡附卷可稽,又聲請人本件並未提出相當 證據為釋明有何急迫之情形,或有何非立即核發暫時處分, 否則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茲限聲請人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更正及補正提出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 未更正或補正提出,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將因於法不合而予 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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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