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1年度,27號
ULDV,111,家救,27,20221214,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鄒林淑媚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
代 理 人 黃逸柔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鄒明達
代 理 人 歐嘉文律師
相 對 人 楊靜如
上列當事人間因停止親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目前財務困窘,無力支出裁判費用, 而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具 狀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 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停止親權事件,經本院以111 年度家親聲字第103號受理在案,而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聲請 裁判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申請法律 扶助,並經准予扶助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雲林分會審查表為釋明,揆諸前揭規定,應認本件 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巧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