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475號
聲 請 人 黃郁嵐 住○○市○○區○○○街000巷0號2樓
黃郁喬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景崧
葉貞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 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 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 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分別 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第一順序有親等較近 之繼承人或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 非繼承人,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自屬不合。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郭麗娟(女、民國00年0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雲 林縣○○鄉○○○路0段00巷00弄0號)於111年10月4日死亡,聲 請人黃郁嵐、黃郁喬係被繼承人之孫女,自願拋棄繼承權, 爰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
㈠被繼承人於111年10月4日死亡,聲請人黃郁嵐、黃郁喬係被 繼承人之孫女等情,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 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固堪信為真實。
㈡惟查被繼承人死亡時,並無配偶,其長子黃景崧、次子黃春 和,其中黃景崧以本件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 被繼承人尚有次子黃春和為其繼承人而尚未聲請拋棄繼承, 且亦查無喪失繼承權情事,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及本院索引卡 查詢證明等件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被繼承人既尚 有其次子黃春和為其法定繼承人,本件聲請人黃郁嵐、黃郁 喬之繼承順序尚在其後,即尚無繼承之權。是聲請人黃郁嵐 、黃郁喬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鄭景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