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
債 務 人 劉詩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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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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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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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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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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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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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慧琪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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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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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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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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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之。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又
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
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於民國111年8月4日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本院司法事務
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而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已經本院
於111年11月28日,公告本院管理人所編造之債務人資產表
並業經送達於債權人及債務人,有卷附之送達回執聯附卷可
稽。再審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性質,依首揭規定
,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前亦已函知債權人有關第
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是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
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
附表:
財產名稱 財產所在地 財產價值(新台幣) 處分方式 不動產 雲林縣○○市○○○段0000地號、面積3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6分之1。 (本件土地為公同共有土地,若要進行清算程序,所支出之解除公同共有關係、鑑價、拍賣等訴訟、執行程序費用顯逾上開債務人之財產價值) 8,022元(計算式已於111年11月28日所公告之資產表詳列。) 本件不動產「無清算 實益」。 返還於債務人。 (本院亦已於111年11 月23日函請債權人對 於上開不動產有無清 算實益表示意見,僅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 具狀表示無意見,其 餘債權人未表示意 見。) 基金(股票) 國泰國泰基金 38,310元 由本院解除該有價證 券契約,代為變賣, 並將該變賣款項匯入 本院集保帳戶代為保 管,用以清償債權 人。 壽險解約金 國泰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解約金 保單號碼: 0000000000 3,564元 由債務人提出現款 。 為保障債權人受償之 權益,並兼顧債務人 繼續受有上開人壽保 單之保障,以債務人 提出3,564元以代變 價為處分方法,應屬 適當。 存款 1.台中銀行 2.斗六大崙郵局 103元 5,000元 由債務人提出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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