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5094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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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方珮羚
債 務 人 陳亮維即陳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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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是應執行之標的物不明
,惟債務人住所係在嘉義縣梅山鄉,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
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俊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