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49783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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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林佩萱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林振聲(死亡)、周永富(死亡)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
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
,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
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本院收文年月日)聲請
強制執行時,債務人林振聲、周永富分別已於105年12月12
日、107年8月8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
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
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俊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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