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49479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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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鄭啟任
代 理 人 何慶
債 務 人 李健愷即李金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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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李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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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均設籍於基 隆市,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 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