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176號
ULDV,111,司促,9176,20221228,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17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鄭崇宏
債 務 人 廖啓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35,596元、②80,002
元,及如①附表一、②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一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1 35,596元 1.845% 自111年7月19日起至111年9月18日止 0.1845% 自111年7月20日起至111年9月18日止 2.22% 自111年9月19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0.222% 自111年9月19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2.34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0.234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47%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0.247%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1月19日止 0.494% 自112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表二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1 80,002元 1.845% 自111年6月25日起至111年9月24日止 0.1845% 自111年7月26日起至111年9月24日止 2.22% 自111年9月25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0.222% 自111年9月25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2.34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0.234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47%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0.247%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1月25日止 0.494% 自11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