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1年度,4號
ULDV,111,勞訴,4,2022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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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新盛快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芬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齊建程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1月18日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4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238,5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上開上訴
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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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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