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1年度,5號
ULDV,111,勞小,5,202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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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5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保證責任雲林縣土木建築勞動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郭張清缺
訴訟代理人 郭同會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許芝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 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定 有明文。所謂「相牽連」,係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 標的之法律關係間,或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作為本訴防 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間,兩者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 切,審判資料有其共通性或牽連性者而言。換言之,為本訴 標的之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為反 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同一,或當事人兩造所主張之權利,由同 一法律關係發生,或為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 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相同,方可 認為兩者間有牽連關係(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005號裁 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反訴被告提起本訴係主張其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受雇 於反訴原告,反訴原告自111年2月起至6月止所支付之薪資 有所短缺,且從薪資中溢扣健保費,亦未給付特別休假未休 假之薪資,故依勞動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反訴原告給 付積欠之薪資新臺幣(下同)24,795元,及自民事擴張訴之聲 明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而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則係主張反訴被告於111年6月27日至同 年月29日曠職3天,致反訴原告遭雲林郵局裁處違約金26,24 3元,反訴被告自應與其他曠職員工承擔上開金額,另反訴 被告曠職3天亦造成反訴原告營業損失26,243元,爰依不當 得利、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26 ,243元,及自反訴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反訴被告提出本訴,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乃依勞動 契約法律關係請求反訴原告給付薪資;而反訴原告提起之反 訴,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則是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或 同法第184條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利益或賠償,兩 者標的之法律關係並非同一。又反訴被告所主張之原因事實 為反訴原告是否有積欠反訴被告工資,反訴原告所主張之原 因事實則為反訴被告是否有曠職及是否因此造成反訴原告受 有損害,兩者亦不相同,所需調查之證據亦不同,顯見兩者 之審判資料、攻擊防禦方法並非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 ,而具有共通性及牽連性,難認本訴標的與反訴標的間有牽 連關係,即反訴原告難有得以利用本訴既有之訴訟資料之餘 地。故反訴原告提起本件反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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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