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輔宣字,110年度,5號
ULDV,110,輔宣,5,202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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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輔宣字第5號
聲 請 人 張永固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
相 對 人 張益榛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張益榛(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定張永固(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親,相對人因為意思表 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 ,故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並建請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 之輔助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 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 助之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為輔助之宣 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 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 選定一人或數人為輔助人;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 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 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 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 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輔助人之職業、經歷、 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輔助人時 ,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 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1113條之1第1項、第 1113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輔助宣告之人之 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輔助宣告之人,始得為 輔助之宣告,但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鑑 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 面報告,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78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67條第1 項、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戶籍謄本



等件為證,而相對人經本院囑託鑑定人即佛教慈濟醫療財團 法人大林慈濟醫院陳廣鵬醫師對相對人進行精神鑑定,據鑑 定人向本院提出之相對人精神鑑定報告內容略以:「相對人 之父表示相對人容易做衝動決定,近幾年曾被詐騙兩次,一 次被詐騙約新臺幣7,000元,一次是以家庭代工名義要求相 對人寄提款卡,之後被當成人頭帳戶,相對人外表整潔合宜 ,情緒平穩,話量稍多,言談多可切題,能依據指導語進行 回應,測驗配合度和投入度尚可,相對人經臨床心理衡鑑, 整體認知功能落於很低的範圍(FSIQ=79,PR=8,95%CI=75~ 83),VCI=90,PRI=70,WMI=89,PSI=79,其中PRI顯著低於 VCI(發生頻率7.8%)和WMI(7.3%),BDI=9,BG:繪製時間3分 19秒,據Lacks系統,相對人出現退化,封閉困難,但未達 腦傷切截分數,據衡鑑資料,相對人整體認知功能落於很低 到中下的範圍(FSIQ=79),其中知覺推理(PRI=70)落於非 常低到很低範圍,能力已有缺損,判斷能力較差,可能會做 出錯誤的經濟決定,已達到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 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 ,顯有不足,建議給予必要協助」,有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 人大林慈濟醫院精神鑑定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精神鑑 定書,認相對人確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 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 足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次查,相對人已離婚,且無子女,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 之父親,相對人之事務主要由聲請人協助處理,聲請人有意 願擔任相對人受輔助宣告後之輔助人,並經相對人表示同意 ,有同意書、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參,爰依前揭規定,選定 聲請人為相對人受輔助宣告後之輔助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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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