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06號
上 訴 人 柯永助
訴訟代理人 柯武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幸玲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06號拆
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550,0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9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