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606號
ULDV,110,訴,606,20221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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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06號
上 訴 人 王吳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幸玲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06號拆
屋還地事件,上訴人王吳瓊秀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2,212,6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467
元,未據上訴人王吳瓊秀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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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