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運費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80號
ULDV,110,訴,580,20221216,1

1/3頁 下一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80號
原 告 原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榮珍
原 告 紀宏昌嘉貽托運行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
複代理人 孫羽力律師
被 告 台利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端芳
訴訟代理人 張齡方律師
謝以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原騰國際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42,餘由原告紀宏昌嘉貽托運行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2 項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原騰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原騰 公司)新臺幣(下同)1,475,460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付 原告紀宏昌嘉貽托運行(下稱嘉貽托運行)2,140,530元 ,及其中1,765,155元自110年1月15日起;其餘375,375元自 110年2月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其後於110年11月11日具狀變更其上開二項聲明如下所述 ,符合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按稱承攬運送人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



送人運送物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人。承攬運送,除本節 有規定外,準用關於行紀之規定;行紀人得依約定或習慣 請求報酬、寄存費及運送費,並得請求償還其為委託人之 利益而支出之費用及其利息,民法第660條、第582條分別 定有明文。民法第660條第2項既定有明文,而關於承攬運 送人為處理委託人所委託之事務所支出必要費用之求償, 民法債編「承攬運送」乙節雖未規定,但準用「行紀」節 第582條後段規定,承攬運送人自得請求委託人償還其為 委託人之利益而支出之費用及其利息。因交通工具發展日 新月異,全球性經貿興起,運送型態日益複雜,託運人( 通常為出賣人)欲將貨物交付半個地球外之受貨人(通常 為買受人)時,託運人為不須分別依海、陸、空、內河等 分別與不同人訂立不同種類運送契約,徒增麻煩困擾,承 攬運送業隨即興起,託運人常經由承攬運送人代為安排運 送事務,因透過承攬運送人安排運送常有許多附加價值, 如承攬運送人挾其大量貨物來源,向運送人取得較為優惠 之運費,或承攬運送人可代為安排各種交通工具轉運事項 ,甚至辦理貨物進出口報關暨貨物保險投保相關事宜(參 照羅俊瑋「承攬運送人介入運送之訴訟權保障」臺灣法學 雜誌第234期),承攬運送人在整個運送過程中扮演居間 統籌之角色,為運送之總指揮,提供託運人真正「戶至戶 」(door to door)的服務。次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 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 條第1項規定甚明。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表意人之 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而言,最高法院 29年上字第762號判例足供參照。緣於107年間,原告原騰 公司經大陸同行衍六公司介紹,自107年5月起原告原騰公 司與被告公司成立承攬運送契約,約定由原告原騰公司為 被告公司提供承攬運送服務,報酬部分被告公司則與原告 原騰公司約定由境外支付。爾後境外皆按時給付報酬,原 告原騰公司與被告公司合作順利。然時至109年,被告公 司突向原告原騰公司表示欲改變付款方式,由被告公司直 接給付承攬運送報酬給原告原騰公司。原告原騰公司並向 當時之聯繫窗口即被告公司船務張浩瑋確認,以「請問你 有收到通知,9月份出給九龍紙業的40櫃拖車費,要改成 跟你們請款嗎?」張浩瑋則回應「有」,被告公司並於10 9年11月24日匯款9月份費用合計222,585元(加上扣除之15 元匯費共計222,600元)予原告原騰公司,可資證明兩造間 確有承攬運送契約,並於此時合意變更付款方式。然嗣後 被告公司積欠原告原騰公司109年10月之承攬運送報酬1,4



75,460元,及其為被告公司代墊11月之報關費113,715元 ,爰依民法第660條準用民法第582條規定,請求被告公司 給付1,589,175元:
   ⒈原告原騰公司係自107年5、6月起開始為被告公司需出口 之貨物,安排自雲林運至台中港之報關、代訂艙位及叫 托運車之服務。此並有原證21,原告原騰公司與被告員 工即訴外人張浩瑋(即「張3」)、訴外人尤政南(即 「知行合一」)、訴外人張健(即「吃西瓜兔子」) 之通訊軟體對話可稽,其內容略以:
    (109年7月21日上午10:35)    張浩瑋(即即時通訊軟體暱稱「張3」):請問現在訂 艙一票最多可出幾櫃?之前三利達一票是20櫃上下,香 港中南可以到3-40櫃,要視清關狀況而定。 (109年7月21日上午10:47)
訴外人張健(即即時通訊軟體暱稱「吃西瓜兔子」) :目前20櫃一票,每櫃跟中南的要求一樣,25噸。    張3:收到。
(109年7月22日上午9:15)
張3:請問紙塑美廢產線的貨能混裝嗎?
(109年7月22日上午9:41)
西瓜兔子:但盡量不混。
張3:好的。
(109年7月28日上午10:20)
張3:請確今日出口提單作法。
(109年7月28日上午10:21)
西瓜兔子:@張3浩瑋,我請顧工跟你溝通 張3:好的
(109年7月31日上午9:22)
張3:請問今天結關20櫃要拆單嗎?
西瓜兔子:能做12櫃或10櫃一單嗎?
張3:就拆兩張10+10。
西瓜兔子:這次做兩筆10櫃的,以後按之前說的, 做成12櫃一票吧!有變化再通知你。
張3:收到。
(109年7月31日上午9:32)
尤政南(即即時通訊軟體暱稱「知行合一」):@張3張 總(註:應係指張健)的意思是一票多裝12櫃,請運發 原騰控制多裝12櫃,請運發原騰控制好。
西瓜兔子:不足以拆分兩個10櫃,就一起發吧!別 讓漿在港口放太久了。




張3:好的。
(109年8月25日下午3:07)
張3:@阿民(註:應係指原告原騰公司所屬員工林清司) 可以用在新的SO (註:應係Shipping Order)上嗎? 阿民:可以。
張3:了解謝謝
(109年8月31日下午1:58)
張3:@阿民麻煩安排訂艙發廈門明天開始裝櫃,待中南 訂完艙後再換裝。估計3-4天。下週一停機,皆為10/5 開機,請訂艙10/5後結關之船班,謝謝
(109年9月26日下午3:39)
張3:@阿民收到請回答。
阿民:好的,收到。
(109年9月28日下午4:53)
阿民:請問目前預計安排10/7結關。10/5-10/6能估計 能裝幾櫃…
(109年9月29日上午10:17)
張3:@阿民10/5才開機,不會出貨,10/6先預抓10櫃。 (109年9月29日上午10:18)
張3:先訂ETC 10/7-10櫃。
阿民:好。
(109年10月13日上午9:16)
阿民:@張3 請問10/14-10/17還是每天抓12櫃的量嗎, 我要跟船公司訂後面的艙位了,請確認
張3:每天14,謝謝
(109年10月13日上午9:21)
張3: @阿民晚點回復,最近原料不夠,要等報關行確 認進口櫃數量。
阿民:好的,請盡早確認以利訂艙。
(109年10月13日上午10:12)
張3:@阿民正常產,按一天14櫃訂艙,謝謝。 (109年10月26日上午9:54)
張3:@吃西瓜兔子@知行合一剛聽原騰通知出口貨要 分SO裝櫃,請問是怎麼分?何時開始?
(109年10月26日上午10:31)
張3:@阿民已確認,美廢明天開始裝櫃,麻煩幫我跟紙 漿分開訂SO,謝謝
(109年10月27日下午1:52)
西瓜兔子:@阿民請問下,有訂櫃嗎?
阿民:最近一班11/3號結關11/7號到江陰。



(109年10月27日下午2:48)
阿民:明天廈門的櫃子,已有領出,請問你是要哪條生 產線要裝到江陰,我要調度一下。
西瓜兔子:紙塑線,紙塑線會對江陰的產品做出標 記的。現在可以確定,明天可以來裝,去江陰的產品嗎 ?
(109年11月12日下午4:25)
西瓜兔子:@阿民我們近期應該是一票廈門;和兩 票江陰,到江陰的是15櫃一票。
阿民:訂艙中
西瓜兔子謝謝
阿民:11/24結關。
西瓜兔子:有時間早一些的嗎?
(109年11月12日下午4:44)
西瓜兔子:@阿民@張3 明天開始裝去江陰的。共20 櫃,分兩票。
(109年11月12日下午4:45)
西瓜兔子:先裝江陰的。我跟阿民通過電話了。 張3:喔喔,好的。
(109年11月15日下午6:52)
阿民:今天有產生一趟紙漿空趟費請查收。
(109年11月16日下午3:00)
張3:@阿民麻煩再幫我訂一票15*HQ到江陰,裝紙漿,1 1/24結關即可,謝謝
阿民:台中-青島每週二,五結關。週四,週日開航加9 天到青島。
(109年11月19日上午9:46)
阿民:華北的艙位跟緊,有確定出貨,請一定要提早告 知。
西瓜兔子:下午或明天早上給結果。
(109年11月19日下午5:08)
張3:那要延後還是提前?
阿民:12/1結關行嗎還是11/24
西瓜兔子:我明天回覆你。
(109年11月20日上午9:46)
阿民:@吃西瓜兔子請問青島有消息嗎
西瓜兔子:@阿民訂24的,20櫃。
阿民:明天開始裝嗎
西瓜兔子:對。
(109年11月20日上午10:43)




西瓜兔子:@阿民@張3 我已安排好生產與品管配合 裝櫃,如果有變化,一定請即時通知。
張3:收到。
(109年11月23日上午11:46)
西瓜兔子:@阿民可以再幫我喊個20尺的櫃子嗎? 萬海的。告訴我時間,我來再試試。
(109年11月25日上午10:08)
西瓜兔子:@張3@阿民再來一個20尺的,中外運的 好了,跟別的40尺的一票。我先再測試一回。   ⒉其中訴外人張健為被告公司之總經理,其對被告公司具 實質上影響力及控制權:  
    ⑴被告公司雖辯稱訴外人張健非總經理、且在被告公司 無任何職權與職務,欲以此爭執原告原騰公司與訴外 人張健對話內容之證明力。然觀原證21對話,訴外人 張健對被告公司內部之生產原料是否充足,甚至到每 條貨品之生產線之速度是否趕得上進出口配送貨品之 速度均瞭若指掌;對外則係就被告公司歷次運送之貨 品品項、數量、發貨收貨之起訖地點、貨櫃之數量及 調度等有統籌指揮監督之權限。
    ⑵且被告公司員工皆以「張總」稱呼訴外人張健:     ①參無論係原證21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中被告公司物流 部經理即訴外人尤政南以「@張3張總的意思是一票 最多裝12櫃,請運發原騰控制好」;原證13對話紀 錄中在被告公司擔任倉管職位之員工即訴外人楊國 興亦以「收到,謝謝張總」回覆訴外人張健;以及 原證24原告原騰公司與被告公司船務即訴外人張浩 瑋對話紀錄中,訴外人張浩瑋亦以「張總」指稱訴 外人張健。
     ②另就原告嘉貽托運行與被告公司財務即訴外人王雅 婷(即通訊軟體暱稱「王小布」)之對話紀錄中,訴 外人王雅婷皆以「張總」指稱訴外人張健;就訴外 人王雅婷與訴外人張健之對話紀錄,訴外人王雅婷 回覆「我們再跟張總會報」亦同。
    ⑶訴外人即證人張浩瑋等人之證詞,亦證訴外人張健確 實係被告公司之總經理
     ①訴外人張浩瑋自107年9月起迄至110年3、4月止,為 被告公司員工並負責被告公司之出口業務及請款事 宜。於111年5月6日到庭具結證稱:被告公司之總 經理係訴外人張健、供應鏈部經理則係訴外人尤政 南等語(參111年5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第3頁),其



所述與被告公司組織架構圖(參原證22)所示「總經 理張健」、「供應鏈課(國貿+倉管)尤政南」完 全相符。
     ②又訴外人蔡政儒即被告公司之財務主管亦到庭結證 稱:伊並未看過前開被告公司組織架構圖;對於該 架構圖右手邊記載被告公司各個課員名字有些是正 確的,有些則沒有把握;被告公司確有造粒課,但 課員三位與訴外人張健部分,伊不清楚;財務即訴 外人王雅婷係伊的課員等語(見111年5月6日言詞 辯論筆錄第13、14頁),堪認該公司架構圖並非子 虛,縱證人蔡政儒稱說並未看過上開組織架構圖, 但其組織架構、人員名稱確與被告公司組織相同, 益證該公司組織架構圖,其形式上之真正,應屬無 疑。另證人蔡政儒雖稱訴外人張健實際上並不是主 管,是幕僚,就是特別助理之類的云云,然證人蔡 政儒對於訴外人張健與其所屬部門之部分,其證詞 避重就輕、並以不清楚等語推託,對照原證22之組 織架構圖,可知實際上訴外人張健不僅為被告公司 之總經理,更身兼造粒課主管。
     ③證人尤政南並證稱「在公司的業務上稱張健是『張總 』」、業務上他(張健)有第一手消息,他會下指揮 ,按照客戶的要求去安排出貨的量。」更證稱在訂 單、生產部分訴外人張健都有指揮權限(參111年6 月10日言詞辯論筆錄第7頁)。
     ④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吳端芳固當庭稱訴外人張健只 是顧問、更未受僱於被告公司,其權限只是與客戶 聯繫溝通之橋樑(參111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第 7、8頁)云云。然承前述,被告公司所屬員工即訴 外人張浩瑋、計劃物流部經理即訴外人尤政南等人 均遵從訴外人張健之指揮支配,並以「張總」稱呼 ,益證訴外人張健係被告公司之總經理、實際經營 者,是被告公司辯稱訴外人張健非公司總經理等語 ,顯為臨訟編纂之詞、不足採信。
   ⒊原告原騰公司與被告公司已成立承攬運送契約:    ⑴按在三方當事人間,就因指示給付所形成之法律效果 ,固應斟酌指示人、被指示人及領取人間法律關係之 關連性,以確認領取人所受領之利益在法律上之評價 。而所謂指示給付關係,其基本態樣係指被指示人為 履行其與指示人間法律關係之給付義務,而依指示人 之指示,就該應履行之給付,轉向領取人(第三人)



為給付;而因領取人所受領之利益,係本於其與指示 人間之法律關係而來,被指示人與領取人間原並無給 付之目的存在。析言之,在三方給付關係中,係以指 示人與被指示人、指示人與領取人間所存在之2個給 付行為為要件,被指示人基於與指示人間之法律關係 所應履行之給付義務,依指示人之指示,轉向領取人 為給付;而指示人則亦藉由此項指示給付,而同時完 成其基於與領取人間之法律關係所應履行之給付義務 。
    ⑵兩造成立承攬運送契約後,起初被告公司以境外支付 方式付款,其中109年6月被告公司本欲改變付款方式 ,詳原證24中被告公司員工即訴外人張浩瑋主動向原 告原騰公司表示「6/4結關開始報關跟拖車都跟台利 達請款」,原告原騰公司詢問張浩瑋從何人處知悉後 ,訴外人張浩瑋則回應「當然公司通知我的阿」、「 張總」。後因被告公司內部決策仍維持原先付款方式 。其後又再度表示欲改變付款方式、並於109年11月2 4日匯款9月份費用共222,585元予原告原騰公司,有 原證8、9可稽。
    ⑶被告公司雖以其與訴外人買家之買賣契約、費用確認 函、長期採購契約,稱跟訴外人買家係約定出廠價、 運費由買家負擔,故被告公司與原告原騰公司間並無 締結任何承攬運送契約等語置辯。本件縱認該買賣契 約、費用確認函、長期採購契約為真正,惟然無論海 外之買方係屬何人,均由被告公司統籌管控運送事宜 ,並由被告公司通知原告原騰公司裝卸載之貨品品項 、數量及運送起訖點,足資證明兩造間確有長期之承 攬運送契約存在。至於由被告公司與原告原騰公司締 結長期之承攬運送契約後,被告公司另與海外之買家 如何約定皆僅為被告(指示人)與第三人(被指示人 ,包含:訴外人運發廈門物流有限公司(下稱運發公 司)、廈門隆益盈環保有限公司(下稱隆益盈公司) 、香港禮和有限公司(下稱禮和公司)間之指示給付 關係,第三人係於給付過程中依被告公司之指示,為 被告公司完成對原告原騰公司為給付目的之行為,全 不影響兩造為本件承攬運送契約當事人之認定。    ⑷至被告公司所辯稱原告原騰公司就海外買方即訴外人 隆益盈公司之部分,係與其運送代理商即訴外人運發 公司洽商並議定運送契約,被告公司僅依買方指示與 原告原騰公司聯繫並出貨;海外買方即訴外人禮和公



司部分,被告公司僅依買方指示進行生產、安排出貨 、聯繫貨運公司云云。然:
     ①證人張浩瑋於111年5月6日到庭結證稱:大陸台利達 公司有很多個名字,有換過二、三次,有印象廈門 三立達,變成隆益盈公司;被告公司與大陸台利達 公司其實經營人是相同的;出口報單的交易條件記 載FOB,係指貨物上船後的所有費用都是收貨人付 款;原證10裝船通知單,其抬頭都記載原告原騰公 司,通知對象跟出口人都記載被告公司,從這個裝 船通知單的登載,可以認為是被告公司委託原告原 騰公司承攬運送,原告原騰公司就是承攬運送人, 貨是被告公司的;至於訴外人禮和公司也是被告公 司在進出口上會用的一間公司名稱;訴外人運發公 司則是一間大陸貨運承攬公司,與原告原騰公司一 樣的角色,兩間都會跟被告公司請運費,原告原騰 公司請款的款項,有時被告公司要付款給訴外人運 發公司等語(111年5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第5、7至9 頁)。又訴外人蔡政儒即被告公司之財務主管亦證 稱:訴外人禮和公司在審計報告上我們有揭露是關 係人企業等語(111年5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第14頁 )。
     ②又,被告公司為僑外資公司,其唯一股東係訴外人 東方富昇公司,其法人代表人董事則係被告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吳端芳,並且持有被告公司百分之百之 股權,吳端芳同時亦擔任訴外人東方富昇公司之董 事,更身兼訴外人禮和公司之公司秘書,且訴外人 東方富昇公司與訴外人禮和公司之登記地址均同樣 係Unit E1-D5,3/F., Phase 1, Hang Fung Indus trial Building, 2G Hok Yuen Street, Hung Hom , Kowloon(原證17至19)。
     ③從上開資料與證人之證述可證訴外人大陸台利達公 司、訴外人廈門三利達公司、訴外人隆益盈公司與 被告公司實際經營人均屬同一,又訴外人禮和公司 與被告公司為關係人企業,彼此互核得以證實,被 告公司確實利用其在中國、香港實質控制之多個從 屬公司作為收貨人。又被告公司、訴外人大陸台利 達公司、訴外人廈門三利達公司、訴外人隆益盈公 司、訴外人東方富昇公司與訴外人禮和公司於經濟 上存在緊密關係,相互合作依存,而獲取利益,堪 謂存在「經濟上一體性」,就本件之承攬運送契約



視為同一主體群,不因渠等間之契約如何約定承攬 運送報酬應由何人支付,而改變被告公司與原告原 騰公司間存有承攬運送契約之本質,並且避免原告 原騰公司因被告公司、訴外人東方富昇公司、訴外 人禮和公司其中一人無資力或拒絕給付運費時,而 受有因被告公司憑藉其締約優勢地位,將原本可單 純成立存在於原告原騰公司與被告公司間之承攬運 送契約藉由其與具有經濟上一體性之分拆成數個獨 立買賣契約,導致原告原騰公司須承受被告公司藉 此脫免給付承攬報酬之不利益。
     ④證人蔡政儒雖證稱就被告公司出口給訴外人隆益盈 公司及訴外人禮和公司之運費,非被告公司給付云 云。然其隨後又證稱交易條件非其負責、亦未參與 與原告嘉貽托運行之合約,伊只負責被告公司哪一 筆款項要支付給何人,並不會知道被告公司跟哪些 公司有無委託承攬運送關係等語(111年5月6日言 詞辯論筆錄第16頁),可知證人蔡政儒雖係擔任被 告公司之財務主管,然其對於承攬運送契約存立於 何人之間一概不知,要難以前開證詞否認兩造間有 效成立之承攬運送契約。
     ⑤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吳端芳111年10月26日陳稱「不 知道被告公司賣出去的貨物有無委託原告承攬運送 過」、「公司有專門的人去處理」等語(參111年10 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伊表示不清楚有無成 立承攬關係,與證人蔡政儒之證詞「就如何給付運 費是依高層簽准之請款單支付」、「高層是吳端芳 」、「要付款時會跟吳端芳確認有無委託承攬運送 關係」相互矛盾,不得以此否認兩造間已成立之承 攬運送契約;更證稱「我們有分出廠價或FOB價, 出廠價的話,運輸是對方負責,FOB價的話,FOB到 碼頭為止是我們負責。」等語,雖辯稱與訴外人禮 和公司之交易條件為出廠價,然觀原證10之出口人 為被告公司、交易條件記載為FOB,且出口報單依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13條,應依據出口人(即被 告台利達公司)提供之發票、提單或其他有關資料 文件製作、電腦申報資料與報關有關文件之內容必 須一致,是應由被告公司負責貨物越過船舷前之包 含承攬運送報酬、拖車費、報關費等費用、可證承 攬運送契約關係存在兩造之間。且除原證10之出口 報單外,被告公司其餘出口報單亦由報關行依據台



利達製作之記載FOB價格之報關文件申報交易條件 為FOB。
    ⑸綜上、原告原騰公司與被告公司已成立承攬運送契約 ,然被告公司竟積欠原告原騰公司109年10月之承攬 運送報酬1,475,460元,及其為被告公司代墊11月之 報關費113,715元,是應給付原告原騰公司1,589,175 元。
  ㈡因被告公司未給付原告原騰公司109年10月份承攬運送報酬 ,而原告嘉貽托運行本係承攬自原告原騰公司運送工作, 故原告原騰公司告知原告嘉貽托運行其已終止與被告公司 之承攬運送契約後,109年11月原告嘉貽托運行即以電話 方式與被告公司總經理張健、計劃物流部經理尤政南等人 確認,約定由原告嘉貽托運行繼續提供被告公司台中港至 斗六之托運服務,原告嘉貽托運行並分別於109年11月、1 2月間完成運送服務,是原告嘉貽托運行與被告公司間已 成立運送契約,被公司告自應依民法第622條給付原告嘉 貽托運行2,140,530元,原告嘉貽托運行爰依民法第622條 規定,請求被告公司給付運送報酬2,140,530元:   ⒈原告原騰公司係為被告安排自雲林縣斗六市運至台中港 之報關、代訂艙位及叫托運車之進、出口運送事宜,而 原告嘉貽托運行則係負責其中托運部分。被告公司與原 告嘉貽托運行間成立運送契約,自109年6月16日起並以 運送費率每櫃5,300元之價格計算運費,此有經被告公 司確認且用印之原證22報價單可稽。然被告公司自109 年10月後因未再依約給付報酬予原告原騰公司,經原告 原騰公司告知前開消息後,原告嘉貽托運行為此再次與 被告公司總經理即訴外人張健、物流經理即訴外人尤政 南電聯確認外,更以原證16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向 被告公司船務即訴外人張浩瑋確認運費請款是否是向被 告公司請款,訴外人張浩瑋則回應「對的」。
   ⒉再對照原告嘉貽托運行11、12月份進口作業請款明細表 (參原證2、3)均記載,將貨櫃從台中港運至雲林斗六 ,其運費費率仍以每櫃5,300元計算之,核與被告公司 於109年6月16日所簽回原證23之報價單所載之運費費率 相同,足認兩造間確實已成立運送契約,並以109年6月 16日所簽回之報價單計價。反之,倘若兩造間異於舊有 交易模式,依交易習慣雙方會重新簽訂報價單,且被告 公司斷不可能於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中肯認係由被告 公司給付運費。又,原告嘉貽托運行係經原告原騰公司 善意告知被告公司有積欠運送報酬之情事後,為確保能



順利收到運送報酬之款項,原告嘉貽托運行更再次向被 告公司確認是否繼續為被告公司托運及其請款對象為何 人等事宜,被告公司於上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中回 覆原告嘉貽托運行,關於付款條件部分,仍繼續由被告 公司直接支付,益證兩造間確有達成運送之合意,且10 9年11、12月所生之運送報酬均應由被告公司直接支付 ,自不容被告公司嗣後以其所屬員工傅莉雯片面否認兩 造間並無付款合同等語,恣意翻覆兩造間原本有效成立 之運送契約。
   ⒊承上,被告公司與原告嘉貽托運行間成立運送契約,被 告公司自109年11月3日起至同年12月9日止,積欠運送 報酬共計2,140,530元之情,有被告公司蓋用公司章及 其計劃物流部經理尤政南所簽回之報價單、被告公司與 原告嘉貽托運行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原告嘉貽 托運行11、12月份進口作業請款明細表可憑,是原告嘉 貽托運行請求被告公司給付2,140,530元,應屬有理由 。
  ㈢縱認兩造間之承攬運送契約及運送契約不存在(假設語氣) ,原告2人皆係為被告公司為有益管理,並墊付前開必要 費用,爰依民法第176條規定,分別請求被告公司給付1,5 89,175元、2,140,530元:
   ⒈按民法第172條:「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 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 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第176條第1項:「管理事務 ,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 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 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⒉原告2人為被告公司代墊之海運相關費用、拖車費、搬運 費、報關費等各項費用,各為1,589,175元、2,140,530 元。又原告2人代為被告公司墊付各項費用之事,衡情 應不違反本人即被告公司可得推知之意思,應屬適法之 無因管理,為此依上開民法第176條規定請求被告公司 償還其等所支出之費用1,589,175元、2,140,530元。  ㈣再退步言,原告2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分別請求被 告公司給付1,589,175元本息、2,140,530元本息:   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 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79條前 段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 應返還其利益。其判斷是否該當上揭不當得利之成立要



件時,應以「權益歸屬說」為標準,亦即倘欠缺法律上 原因而違反權益歸屬對象取得其利益者,即應對該對象 成立不當得利(參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56號判 決)。準此,當事人間之財產損益變動,如一方受財產 上之利益致他方受損害,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者,即應成 立不當得利。
   ⒉原告原騰公司、嘉貽托運行,業提出原告原騰公司109年 11月12日之發票日報表、原告原騰公司未收帳款明細表 、被告公司蓋用公司章及其計劃物流部經理即訴外人尤 政南所簽回之報價單、被告公司與原告嘉貽托運行間之 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原告嘉貽托運行11、12月份進 口作業請款明細表,且原告2人因此已墊付海運相關費 用、拖車費、搬運費、報關費等相關運費,致被告公司 原應給付之相關運費因原告2人先行給付而消滅,原告2 人自得向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之被告公司,主張不當 得利返還請求權。
  ㈤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原騰公司1,589,175元及自109年11月1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給付原告嘉貽托運行2,140,530元,及其中1,765,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台利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