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301號
ULDM,111,訴,301,2022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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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0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智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570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
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智凱共同犯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又犯寄藏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林智凱明知「Hamer® GINSENG&COFFEE(0000000)」、「Sp inach Ginseng Herb Sugar」等物品分別含有「Nortadalaf il」、「Tadalafil」西藥成分,為藥事法第6條所規範之藥 品,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 )核准,不得擅自輸入、販賣或寄藏,竟仍分別為下列行為 :
(一)林智凱與暱稱「小卡」之成年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竟基於輸入禁藥並予販賣之單一犯意聯絡,未經衛福部核准 ,先推由小卡於民國108年年初起,接續以不詳方式向國外 購買禁藥「Hamer® GINSEGN&COFFEE(0000000)」輸入我國 後,再由林智凱於同年年初至109年9月15日間,使用向Yaho o奇摩拍賣網站申請之帳號:Z0000000000號,經營「歡慶61 購」網路商店(下稱本案網路商店),接續以1盒新臺幣( 下同)2,700元之價格,販賣「Hamer® GINSENG&COFFEE(00 00000)」共8盒予不特定之人(含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下稱衛福部食藥署】於網路巡邏時購買之數量,如附表編號 17所示),從中獲利10,800元。
(二)林智凱另基於寄藏禁藥之犯意,於109年9月15日前某日,協 助親友向暱稱「小卡」之人購買禁藥「Spinach Ginseng He rb Sugar」共15盒(如附表編號2所示),並將受親友委託 寄放之上開禁藥藏匿於其位於雲林縣○○鄉○○村○○00號之居所 某處。嗣於109年9月15日上午9時41分許,由警持搜索票至 林智凱上開居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大隊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報告臺灣 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林智凱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 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 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程序及有關傳聞法則證據能力之 限制,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 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 定所拘束。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 84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 暨扣案物品目錄表1份(偵卷第163頁至第171頁)、衛福部 食藥署向被告購得之禁藥照片5張(偵卷第25頁至第31頁、 第191頁至第197頁)、衛福部食藥署108年12月23日FDA北字 第1082008083A號函暨檢驗報告書1份(偵卷第180頁至第184 頁)、警方與Yahoo奇摩拍賣賣家(帳號:Z0000000000)之 對話紀錄擷取照片2張(偵卷第34頁)、訂單明細2份(偵卷 第23頁、第33頁)、警方購得之藥品照片5張(偵卷第35頁 至第37頁)、被告至超商寄貨之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4張( 偵卷第39頁至第40頁)、被告與暱稱「小卡」之人對話紀錄 擷取照片及匯款資料各1份(偵卷第61頁至第73頁)、雲林 縣衛生局藥政工作稽查紀錄表1份(偵卷第133頁)、衛福部 食藥署109年12月28日FDA研字第1096031347號函暨檢驗報告 書1份(偵卷第139頁至第147頁)、產品送驗清單暨蒐證照 片1份(偵卷第149頁至第158頁)、本院109年聲搜字523號 搜索票暨附件1份(偵卷第159頁至第161頁)、Yahoo奇摩拍 賣網站(帳號:Z0000000000)「歡慶61購」網頁擷取照片1份 (偵卷第185頁至第187頁)、保安警察大隊第二總隊刑事警 察大隊數位證物勘查報告1份(偵卷第217頁至227頁)、扣 案物照片1份(偵卷第239頁至第269頁)、衛福部食藥署110 年8月27日FDA器字第1100026671號、FDA藥字第1100026701 號函各1份(偵卷第275頁、第279頁)、對話紀錄暨蝦皮網 頁截圖1份(偵卷第295頁至第297頁)在卷可稽,及如附表



編號2、17所示之扣案物可資佐證,足以擔保被告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經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 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藥事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第2款所稱「未經 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係指 該藥品「未曾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39條規定核發輸 入許可證者」;同法第39條第1項復規定:「製造、輸入藥 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 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 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 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從而,若輸 入之藥品未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衛福 部申請查驗登記,並獲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即屬同法第22 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禁藥。查被告並非核准登記之藥商,不 具備販賣藥品資格等情,有衛福部食藥署110年8月27日FDA 器字第1100026671號、FDA藥字第1100026701號函各1份(偵 卷第275頁、第279頁)在卷可考。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7所示 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Nortadalafil」成分,此有衛 福部食藥署108年12月23日FDA北字第1082008083A號函暨檢 驗報告書1份(偵卷第180頁至第181頁)附卷可參,且被告 亦供稱:國內正常管道買不到,必須從國外進口等語(偵卷 第328頁),依前開說明,被告所販賣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 物,確屬未經核准輸入之禁藥。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 物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Tadalafil」成分,有衛福部食 藥署109年12月28日FDA研字第1096031347號函暨檢驗報告書 1份(偵卷第139頁至第147頁)在卷足憑,堪認被告所寄藏 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亦屬未經核准輸入之禁藥。 ㈡核被告就事實欄(一)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 禁藥罪及同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就事實欄(二)所 為,係犯同法第83條第1項之寄藏禁藥罪。被告就事實欄(一 )部分,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小卡」之成年人,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 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查被告就事實欄(一)之行為,係 基於單一輸入禁藥後販賣以牟利之犯意,自108年初起至109 年9月15日查獲時止,接續輸入、販賣禁藥,於密接時、地 反覆實施,而侵害同一法益,屬接續犯,應各論以包括之一 罪,公訴意旨認被告行為應評價為集合犯而論以一罪等語, 尚有誤會。而被告輸入禁藥之目的為出售牟利,是其輸入之 初即具有販賣意圖,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之 階段行為,應認係一個犯罪行為,是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輸入禁藥罪、販賣禁藥罪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輸入禁藥罪處斷。被告就事 實欄(一)、(二)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107年間曾因過失販售 禁藥而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3項規定,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4969、5907 號給予緩起訴處分,於108年12月19日期滿未經撤銷,有該 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 ;被告卻於緩起訴期間內再犯本案,未遵循國家管理藥品之 規範,並對國民健康及用藥安全造成潛在危害,所為實有不 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略見悔意,兼衡其自陳大學 畢業,未婚,無子女,務農,與家人同住(本院卷第89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㈤又被告雖請求給予緩刑等語(本院卷第79頁),然本院審酌 被告前於107年間即因過失販賣與本案成分雷同之汗馬金糖 等禁藥,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而給予被告改 過遷善之機會,已如前述;被告卻仍於緩起訴期間內之108 年初即故意再犯本案輸入、販賣及寄藏禁藥等犯行,顯見被 告未能記取教訓並反省其行為,其犯行難認屬於偶發、單一 事件而無再犯之虞,應受相當之非難,故本院認被告所受刑 之宣告,尚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予宣告緩刑。 ㈥沒收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共同正犯犯罪所 得之沒收、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所謂各人「所 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 而言。因此,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 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所得予以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對於 犯罪所得,其個人確無所得或無處分權限,且與其他成員亦



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1 0年度台上字第135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就事實欄(一 )部分之犯罪所得,考量被告與「小卡」為共同正犯,被告 復供稱:商品1盒售價2,700元,共賣出8盒,售出後的利潤 我再與「小卡」平分等語(偵卷第328頁、本院卷第88頁) ,則被告此部分販賣禁藥之實際犯罪所得,為10,800元(計 算式:2,700*8/2=10,800),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 扣案如附表編號25之手機,係被告所有,用於管理本案網路 商店賣場及出貨事宜(偵卷第13頁),屬供被告犯販賣禁藥 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而 扣案如附表編號27、28之存摺及提款卡,雖據被告供稱:販 賣汗馬糖等雜貨的錢,我會存到中國信託的網銀存摺等語( 偵卷第54頁),惟考量上開存摺及提款卡之戶名為張皓銓, 被告雖有事實上處分權,但上開物品均非違禁物,亦非專供 本件輸入、販賣禁藥犯罪所用之物,性質上屬於證據資料, 本院認尚無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必要。 ⒊又查獲之禁藥,沒入銷燬之,藥事法第79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 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 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 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 台上字第738號判決參照)。而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 、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 ,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 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參照)。查扣案如附表 編號2之禁藥,固屬供被告犯寄藏禁藥罪所用之物,業據被 告供承在卷(本院卷第76頁),惟被告既係受親友所託代為 藏匿保管,被告對上開禁藥並無所有權,尚不合於刑法第38 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要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7之禁藥,為食 藥署從本案網路商店購得,屬被告供本案販賣禁藥所用之物 ,然因實際售出,已非屬被告所有,核與刑法第38條第2項 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附表編號2、17之禁藥宜由行政主 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沒入銷燬之,故均不予宣 告沒收。另員警於109年8月5日在本案網路商店購得扣案如 附表編號18所示之物,有訂單明細1份(偵卷第33頁)及藥 品照片5張(偵卷第35頁至第37頁)為據,然上開扣案物未



經送驗,無法確認是否含有禁藥成分,宜由行政機關另行依 法處理。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3至16、19至21之產品,均係 供被告自用(偵卷第327頁至第328頁、本院卷第76頁),而 扣案如附表編號22至24、26、29至32之物,亦無證據證明與 被告本案犯行相關,且檢察官亦未就此等物品聲請宣告沒收 ,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易翔提起公訴,檢察官蕭仕庸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美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000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500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扣案物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11年度保管檢字第221號(本院卷第23頁部分) 1 Spinach Ginseng Herb Sugar 189顆 ①起訴書附表編號1 ②黃色包裝汗馬金糖 ③檢出含有Tadalafil 2 Spinach Ginseng Herb Sugar 15盒(1盒含30顆) ①起訴書附表編號2 ②藍色包裝汗馬金糖 ③批號:T-0905-06 ④檢出含有Tadalafil 3 Miss CANDY nanoplusB 4盒 ①起訴書附表編號3 ②批號:00000-00-00 ③數量不足無法檢驗 ④含食藥署驗餘檢體 4 SENTRIP Orodispersible Film 4盒 ①起訴書附表編號4 ②批號:20002 ③檢出含有Tadalafil ④含食藥署驗餘檢體  5 SENTRIP Orodispersible Film 7個 ①起訴書附表編號4 ②檢出含有Tadalafil 6 Vinix 100 Oral Dissolving Film 3盒 ①批號:19006 ②含食藥署驗餘檢體 ③起訴書附表編號5 ④檢出含有Sildenafil 7 Vinix 100 Oral Dissolving Film 7個 ①起訴書附表編號5 ②檢出含有Sildenafil 111年度保管檢字第221號(本院卷第29頁部分) 8 XXL cream for men 4盒 ①批號:0000000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9 ③含食藥署驗餘檢體 9 PRORINO cream for men 18盒 ①批號:0000000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10 ③含食藥署驗餘檢體  TITAN GEL special Gel for men 19盒 ①批號:0034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11 ③含食藥署驗餘檢體  TITAN GEL GOLD special Gel for men 11盒 ①批號:0027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12 ③含食藥署驗餘檢體  NBB REPAIR ENLARGEMENT CREAM 45包 ①起訴書附表編號13 ②含食藥署驗餘檢體  挺鬼男用濕巾 2盒 ①起訴書附表編號14 ②數量不足無法檢驗 ③含食藥署驗餘檢體  NBB天然膠乳橡膠避孕套 18盒 ①批號:201904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15 ③含食藥署驗餘檢體  涩井外用延時巾 3盒 ①批號:DW200107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16 ③含食藥署驗餘檢體  DB天然膠乳橡膠避孕套 2盒 ①批號:GA0127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17 ③含食藥署驗餘檢體  Hamer 37F82K GINSENG&COFFEE 1盒 ①批號:K-5477-13 ②檢出含有Nortadalafil成分 ③食藥署稽查人員向被告價購,含驗餘檢體  Hamer G28Q79 GINSENG&COFFEE 10顆 ①警方向被告購得 ②扣押物品清單誤載為Hamer 37F82K GINSENG&COFFEE,應予更正 111年度保管檢字第221號(本院卷第27頁部分)  Hendel's Garden XTRAZEX For Men 25盒 ①批號:0000000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6 ③含食藥署驗餘檢體  黑豹外用延時噴劑 10盒 ①批號:HB6001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7 ③數量不足無法檢驗 ④含食藥署驗餘檢體  女性快感增強液(煥能按摩精華露) 2盒 ①起訴書附表編號8 ②含食藥署驗餘檢體  臺灣企銀金融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  IPHONE手機(5s,無卡) 1支 ①密碼:686858 ②IMEI:000000000000000  IPHONE手機(SE,無卡) 1支 ①密碼:686858 ②IMEI:000000000000000  IPHONE手機(5C,無卡) 1支 ①密碼:686858 ②IMEI:000000000000000 111年度保管檢字第221號(本院卷第25頁部分)  IPHONE手機(7 Plus) 1支 ①門號:0000000000 ②密碼:686858 ③IMEI:000000000000000  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 1本 ①帳號:000000000000 ②戶名:張皓銓  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  大埤鄉農會晶片金融卡 1張 帳號:0000000  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 1本 ①帳號:000000000000 ②戶名:林智凱  玉山銀行活期儲蓄存款簿 1本 ①帳號:0000000000000 ②戶名:林智凱  臺灣企銀活期儲蓄存摺 1本 ①帳號:00000000000 ②戶名:林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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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