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060號
ULDM,111,聲,1060,2022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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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景弘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景弘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景弘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 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 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如宣告 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 ,定其金額;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 條第5款、第7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犯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 示之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及本院判處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又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犯罪時間係在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 罪判決確定(民國109年9月9日)前所犯;附表二編號2所示 之罪,犯罪時間係在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110年 3月18日)前所犯,此均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



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惟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屬前述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情形,檢察官依 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 機會,並審核有關卷證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㈡、附表一部分:
 ⒈本件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 品罪、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屬不同的犯 罪類型,侵害法益亦不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 之程度則較低,審酌非難重複程度之高低狀況,及犯罪類型 、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並權衡審酌其整體行為責 任與刑罰之目的,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 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4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 期徒刑7月以下),另參考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 希望法官從輕量刑,家中尚有爺爺、奶奶,年紀大需要照顧 ,我已經知錯,看能否判4、5個月等語,有臺灣雲林地方檢 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見本院卷第25頁)在卷可參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所示。
 ⒉至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所受有期徒刑4月宣告部分,受刑 人固業已執行完畢,然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依上揭說明 ,仍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該有期 徒刑4月部分,則屬於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 之問題,併此說明。
㈢、附表二部分:
 ⒈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罪分別為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 傷力槍枝罪、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屬不 同的犯罪類型,侵害法益亦不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 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且這些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低狀況 ,應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時予以充分斟酌,並適當反映於所定 刑度,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⒉經審酌受刑人責任非難重複的程度,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 類、犯罪行為態樣,並權衡審酌其整體行為責任與刑罰之目 的,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最多額 之10,000元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40,000元以下),另參考 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希望法官從輕量刑,家中尚 有爺爺、奶奶,年紀大需要照顧,我已經知錯,看能否判4 、5個月等語,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見本院卷第25頁)在 卷可參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邱明
附表一:受刑人吳景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徒刑)附表二:受刑人吳景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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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