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OHATI(中文姓名:蘿哈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276
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易字第687
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ROHATI(中文姓名:蘿哈蒂)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
㈡爰審酌被告為印尼籍看護工,離鄉背井來臺,竟不思以正當 方式賺取金錢,侵入他人住宅竊取財物,未能尊重他人之財 產權,行為殊不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認錯,所竊取之 財物已全數還給告訴人,與告訴人和解,兼衡其自述為國中 肄業,家境勉持,及告訴人偵訊時陳稱願意給被告機會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堪 信經此偵審過程之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因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 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取之財物已如 數歸還告訴人,依上開規定,自無庸宣告沒收。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84條之1、第454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晉展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靜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0276號
被 告 ROHATI (中文姓名:蘿哈蒂)(印尼籍) 女 37歲(民國74【西元1985】年4 月12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雲林縣○ ○鎮○○街00號 居雲林縣○○鎮○○路00巷0號
統一證號:Z0000000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ROHATI(中文姓名:蘿哈蒂)係印尼籍看護工,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上 午7時25分許,前往毗鄰劉美鈴位於雲林縣○○鎮○○路00巷0號 住宅,趁劉美鈴外出之際,開啟未上鎖之房門,徒手竊取劉 美鈴置放於臥室內,其內裝有現金之撲滿1只(內有新臺幣 【下同】硬幣、紙鈔共約5萬元)得手後,自劉美鈴上開住 宅步行而逃離現場。嗣劉美鈴返家後發現撲滿遭竊,遂調閱 住宅監視器,發現ROHATI進入上開住宅,隨即報警,始查悉
上情。
二、案經劉美鈴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ROHATI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劉美鈴於警詢之指訴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暨失竊現場照片計6張。 被告於上開時、地進入告訴人上開住宅之事實。 4 和解書1份。 佐證被告有於上開時、地竊取告訴人約5萬元及事後賠償5萬元之事實。 二、核被告ROHATI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 宅之加重竊盜罪嫌。被告竊得約5萬元,已實際合法發還予 告訴人劉美鈴,有和解書1份附卷可佐,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項之規定,不併為宣告沒收或追徵之聲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檢 察 官 黃 晉 展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王 建 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