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港簡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羊璋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1年度偵字第97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 保護令罪。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提及被告前科,但檢察官就被告構成 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事項,均未提出證明之方法,且前 案之罪名、罪質與本案尚有不同,本院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 法庭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僅將被告之前科紀 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 事由,爰不論累犯,亦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併此敘明。四、爰審酌被告知悉民事通常保護令之內容,卻無視該保護令之 效力,藉工作繁忙之故,即率爾輕忽保護令之誡命,於處遇 期間內,未能遵期完成處遇計劃,足見其法紀觀念薄弱,自 我控管能力亦有欠缺,所為殊有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犯罪情節、素行前科、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僅引程序法),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黃晉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9761號
被 告 甲○○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1 2月5日以107年度訴字第7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於108年7月2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甲○○與陳佩曾為 同居之男女朋友,2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 家庭成員,甲○○前因對陳佩為家庭暴力行為,於110年10月 25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家護字第568號民事通常 保護令,裁定應於保護令核發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認知教育 輔導12小時,每2週至少2小時之處遇計畫,該保護令之有效 期間為1年,已由雲林縣縣警察局北港分局警員於110年10月 28日16時20分許送達予甲○○知悉。甲○○明知上開保護令之內 容,竟仍在該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 未依規定時間完成上開處遇計畫,致處遇計畫無法於期限內 完成,而違反上開通常保護令。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保護令執 行紀錄表、雲林縣政府函、雲林縣政府送達證書、雲林縣衛 生局函暨所附之110年認知教育輔導教育-北港團體簽到表、 111年認知教育輔導教育-北港團體簽到表各1份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未能完成 加害人處遇計畫而違反通常保護令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 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 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775號 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黃 晉 展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王 建 發
所犯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