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228號
ULDM,111,單聲沒,228,202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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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錫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 年度毒偵緝
字第181號、第182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1 年度聲沒字第
1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捌參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錫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毒偵緝字第181、1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837公克),經鑑驗後,檢 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 國110年9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314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 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 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 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 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 5 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524 號 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 年8 月22日執行完畢,並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毒 偵緝字第181、1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 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㈡、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係因被告涉犯另案,警方於1 10年8月18日上午7時35分許,持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之拘 票,在被告位於雲林縣○○鎮○○○路00號住處拘提到案,並在 該處扣得之,有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雲林縣警察 局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 及扣案物照片附卷可參。又扣案之前開毒品,經送衛生福利 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 年9 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0090 0314號鑑驗書在卷可證,足認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驗餘淨重0.0837公克)確屬違禁物無訛。復被告供稱 :扣案之海洛因1包是我的,是我自己要吸食用的等語(警 卷第9頁、毒偵1121卷第69頁)。是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1包,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據此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應予准許。至於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 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依同條 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 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庭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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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