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05號
原 告 李承軒
訴訟代理人 邱皇錡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李新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01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
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玥婷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