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1年度,1號
ULDM,111,交簡附民,1,2022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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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周澤為
徐○皓 (年籍及住址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偉喬
被 告 謝明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93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
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玥婷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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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