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行執字,111年度,15號
MLDA,111,行執,15,2022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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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行執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陸軍金門地區支援營補給連

代 表 人 余昭賢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連明智

連珍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 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 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 第6條及第28條之2第1項之規定,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執行 名義及相關證明文件,且應繳納執行費用,此為法定應具備 之要件,若有欠缺而未能補正,其聲請即屬不合法,應裁定 駁回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連明智連珍松強制執行,未繳 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9日送達聲請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仍未能依本院上開裁定 意旨就本件強制執行聲請事件應具備之合法要件為補正,有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 卷可參,其聲請即屬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賴映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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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