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864號
MLDV,111,補,1864,202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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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64號
原 告 林仕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照勛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
二、被告林照勛邱佳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並據此補正被告林照勛之住居所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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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