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832號
MLDV,111,補,1832,202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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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32號
原 告 徐淑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珈軍邱春娥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97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0,39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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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