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28號
原 告 林建鏵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王美鈴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異動索引。
二、被告即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
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五、應陳報原告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