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04號
原 告 尤穎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珈軍即邱春娥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0,6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