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802號
MLDV,111,補,1802,2022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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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02號
原 告 劉秉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雅嵐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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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