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8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陳誌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鉉冷氣工程行即陳凱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94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之2,400元,尚應補繳8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