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79號
原 告 劉奇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意莊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正
本(全部)。
二、被告林意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