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749號
MLDV,111,補,1749,2022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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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49號
原 告 黃順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5,250元

二、被告寰瑋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
黃嘉睿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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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