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734號
MLDV,111,補,1734,202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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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34號
原 告 陳一雄

黃寶月

黃政維
黃仁駿
前列四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地之全體繼承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系爭土地地上權人陳地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
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
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
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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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