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31號
原 告 賴松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冠大車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5,8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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