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716號
MLDV,111,補,1716,2022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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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16號
原 告 徐微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徐開妹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林徐開妹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倘
前述被告已死亡者,應提出其等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
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原告請求終止、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
為「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或陳報
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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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