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623號
MLDV,111,補,1623,202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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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2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黃美子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蔡再添、蔡陳菊妹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
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分別查報被繼承人蔡再添、蔡
陳菊妹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
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
狀繕本。另繼承人姓名如有誤載之情形,請一併具狀更正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報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暨具
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地籍異動索
引(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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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