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1年度,936號
MLDV,111,苗小,936,20221227,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苗小字第936號
原 告 林志龍
被 告 鍾良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簡附民字第90號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 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二、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事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亦無其他 訴訟費用支出,故無庸諭知訴訟費用負擔及確定訴訟費用額 之必要,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