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小字第1091號
原 告 周志源
被 告 蘇怡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被告之住所地位於臺南市,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477頁),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