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湯陞育
相 對 人 湯邱秋雪
關 係 人 謝鴻玲
湯曉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相對人湯邱秋雪(民國00年0 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二、選定關係人謝鴻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湯邱秋雪之監護人。三、指定關係人湯曉彥(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四、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湯陞育(下稱湯陞育)為相對人湯 邱秋雪(下稱湯邱秋雪)之長子,關係人謝鴻玲(下稱謝鴻玲) 為湯邱秋雪之長媳,湯邱秋雪於民國111年7月11日因失智等 病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無法處理自己事務, 湯陞育請求由其配偶謝鴻玲擔任湯邱秋雪之監護人,並指定 湯邱秋雪之孫女即關係人湯曉彥(下稱湯曉彥)擔任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
二、對於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的心智缺陷原因,導致沒有表達能 力或理解能力的人,他的四親等內之親屬可以向法院聲請對 他做監護宣告,法院會依他的最佳利益為他選任監護人及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協助他處理事務(民法第1110條、第1 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法官會與精神科醫師一同鑑定 判斷他是否有受監護宣告的必要(家事事件法第167條)。三、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一)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大川護理 之家安置證明書。
(二)親屬同意書:湯邱秋雪最近親屬均同意選定謝鴻玲為湯邱秋 雪之監護人,並指定湯曉彥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湯邱 秋雪之四子湯喬樺拒絕接受訪視,認為手足們並未與其討論 本件聲請,惟向社工表示希望法官能尊重湯邱秋雪之意願, 其亦尊重法院最後裁定。(參卷第63-64頁)(三)苗栗縣政府111年10月28日府社老字第1110206793號函覆之 訪視報告。
(四)大千醫療社團法人南勢醫院簡易精神鑑定報告。四、經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可認為湯邱秋雪的精神狀態已達 監護宣告程度,依法准予對湯邱秋雪為監護宣告,並選任謝 鴻玲為湯邱秋雪之監護人,湯曉彥為湯邱秋雪的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
(一)精神科醫師何仁琦鑑定湯邱秋雪精神狀態,結果顯示湯邱秋 雪因失智症,致嚴重認知功能障礙,語言會談能力、理解能 力、思考力、判斷力及現實感均明顯缺損,符合監護宣告要 件。
(二)從訪視報告可認定選任謝鴻玲擔任湯邱秋雪之監護人及選任 湯曉彥擔任會同開具湯邱秋雪財產清冊之人,符合湯邱秋雪 之最佳利益。
五、湯邱秋雪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湯邱秋雪財產清冊之人,兩人 要在監護開始後2個月內,查明湯邱秋雪有哪些財產,並做 成財產清冊後,陳報法院,在陳報財產清冊之前,監護人對 於受監護人的財產,只能做管理上的必要行為,不可隨意處 分。(民法第1113條準用1099條及1099條之1)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