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楊漢川
相 對 人 楊洪綉枝
關 係 人 楊景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相對人楊洪綉枝(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二、選定聲請人楊漢川(民國00年0 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楊洪綉枝之監護人。三、指定關係人楊景麟(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四、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楊漢川(下稱楊漢川)為相對人楊 洪綉枝(下稱楊洪綉枝)之長子,楊洪綉枝於民國108年3月26 日,因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無法處理 自己事務,楊漢川請求由其擔任楊洪綉枝之監護人,並指定 楊洪綉枝之次子即關係人楊景麟(下稱楊景麟)擔任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
二、對於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的心智缺陷原因,導致沒有表達能 力或理解能力的人,他的四親等內之親屬可以向法院聲請對 他做監護宣告,法院會依他的最佳利益為他選任監護人及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協助他處理事務(民法第1110條、第1 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法官會與精神科醫師一同鑑定 判斷他是否有受監護宣告的必要(家事事件法第167條)。三、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一)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楊洪綉枝於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診 斷證明書。
(二)親屬同意書:楊洪綉枝最近親屬均同意選定楊漢川為楊洪綉 枝之監護人,並指定楊景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三)苗栗縣政府111年8月15日府社老字第1110155128號函覆之訪 視報告。
(四)大千醫療社團法人南勢醫院簡易精神鑑定報告。四、經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可認為楊洪綉枝的精神狀態已達 監護宣告程度,依法准予對楊洪綉枝為監護宣告,並選任楊 漢川為楊洪綉枝之監護人,楊景麟為楊洪綉枝的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
(一)精神科醫師何仁琦鑑定楊洪綉枝精神狀態,結果顯示楊洪綉 枝因失智症致有嚴重認知功能障礙,語言會談能力,理解、 思考、判斷及現實感均明顯缺損,符合監護宣告要件。(二)從訪視報告可認定選任楊漢川擔任楊洪綉枝之監護人及選任 楊景麟擔任會同開具楊洪綉枝財產清冊之人,符合楊洪綉枝 之最佳利益。
五、楊洪綉枝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楊洪綉枝財產清冊之人,兩人 要在監護開始後2個月內,查明楊洪綉枝有哪些財產,並做 成財產清冊後,陳報法院,在陳報財產清冊之前,監護人對 於受監護人的財產,只能做管理上的必要行為,不可隨意處 分。(民法第1113條準用1099條及1099條之1)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