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155號
MLDV,111,司聲,155,202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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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廖展慶
王妍宣


相 對 人 賴佳琳 住彰化縣○○市○○里○○路○段0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747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03 條亦有明文。次按原告撤回 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 訴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83條亦規定甚明。是原告起訴 後減縮訴之聲明,視為撤回其訴之一部,該部分之訴訟繫屬 消滅,與未起訴同,法院僅須就未撤回部分於終局判決時依 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撤回部分之訴訟費用自應由原告負 擔。而所謂訴訟費用者,包括裁判費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 、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 之必要費用。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訴訟費 用之分擔:
(一)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47號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訴訟費 用由相對人負擔28%,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嗣聲請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 字第152號判決原判決部分廢棄,第一(除確定部分外) 、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1%,聲請人廖展慶負擔84 %,聲請人王妍宣負擔15%。
(三)嗣聲請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 字第2213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



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4,265元 鑑定費用 3,000元 交通部公路總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之鑑定費用,於第一審支出。 鑑定費用 12,475元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鑑定費用,於第一審支出。 鑑定費用 10,000元 臺中榮民總醫院之鑑定費用,於第一審支出。 第二審裁判費 36,249元 均由聲請人墊付 備註: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已確定部分: 聲請人廖展慶原起訴請求相對人應給付1,500,825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變更訴之聲明為相對人應給付2,045,457元,其中1,000,000元自106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1,045,457元自107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另追加聲請人王妍宣起訴請求相對人應給付300,000 元,及自107 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47號判決命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廖展慶新臺幣658,518元,及自民國106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聲請人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故第一審已確定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58,518元,此部分訴訟費用7,16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28%即2,005元【計算式:(7,160×28%=2,005,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二、第一審未確定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部分: ㈠第一審尚未確定之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7,105元、鑑定    費用25,475元,合計為42,580元,【未確定部分之第一    審裁判費為17,105元,計算式:24,265-7,160=17,10    5】。此部分訴訟費用應按第二審所判由相對人負擔    1%,即426元(計算式:42,580×1% =426元)。   ㈡第二審訴訟費用部分:聲請人廖展慶提起本件上訴,原聲明:相對人應再給付聲請人廖展慶2,038,197元,及自106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減縮上訴聲明為相對人應再給付聲請人廖展慶1,721,827元,及其中34萬1,482元自106年6月15日起,其餘部分自107年12月29日起,均自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另聲請人王妍宣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為相對人應給付30萬元,並自107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故減縮後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21,827元【計算式:1,721,827+30萬=2,021,8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645元,依首開規定,其撤回上訴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故第二審應確定之裁判費為31,645元,此部分訴訟費用應按第二審所判由相對人負擔1%,即316元(計算式:31,645×1%=316元)。 三、綜上,相對人於本件訴訟程序應給付聲請人所墊付負擔之 訴訟費用合計為2,747元(計算式:2,005+426+316= 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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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